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2.1 线路、线缆选型
2.1.1 为防止火灾蔓延,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火灾时的扑救难度,选择相应燃烧性能等级的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和光缆。
    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选择燃烧性能B1级及以上、产烟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的电线和电缆;
    2 避难层(间)明敷的电线和电缆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产烟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的电线和A级电缆;
    3 一类高层建筑中的金融建筑、省级电力调度建筑、省(市)级广播电视、电信建筑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电线电缆燃烧性能应选用燃烧性能B1级、产烟毒性为t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级;
    4 其它一类公共建筑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产烟毒性为t2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2级的电线和电缆;
    5 长期有人滞留的地下建筑应选择烟气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的电线和电缆;
2.1.2 当配电线路在桥架内或竖井内成束敷设受非金属含量限制不能满足阻燃要求时,应选择敷设不受非金属含量限制的电缆。
2.1.3 所有消防线路,应为铜芯导线或电缆。
2.1.4 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与敷设,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采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B1级的电线、电缆;其它场所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电线、电缆。消防联动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线路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阻燃耐火铜芯电线电缆。
    3 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水幕泵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民用建筑的疏散照明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供电干线,其电能传输质量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应保证消防设备可靠运行。
    4 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与消控中心的通信线路、消防广播线路、监控摄像的视频和音频线路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300V/500V的多股绝缘电线或电缆。采用交流220V/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450V/750V的电线或0.6kV/1.0kV 的电缆。
2.1.6 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体的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并应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进行修正;
    2 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规定的允许值;
    3 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 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
2.1.7 布线用塑料导管、线槽及附件应采用非火焰蔓延类制品。
2.1.8 线缆在线槽、桥架内不应有接头。

2.2 线路、线缆敷设
2.2.1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 或 B2 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2.2.2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

    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注:“电缆井、沟”可不包含配电室内电缆沟)
2.2.3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³或总容积大于1000m³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m)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m)
2.2.4 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管道穿越。
2.2.5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2.2.6 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
2.2.7 火灾自动报警等系统线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线路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及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消防用电设备、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金属导管保护。
    2 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3 采用穿管水平敷设时,除报警总线外,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保护管保护。
2.2.8 布线用各种电缆、电缆桥架、金属线槽及封闭式母线在穿越防火分区楼板、隔墙时,其空隙应采用相当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2.2.9 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电源线路的电缆不宜通过同一电缆沟;当无法分开时,应采用阻燃电缆,且应分别敷设在电缆沟或电缆夹层的不同侧的桥(支)架上;当敷设在同一侧的桥(支)架上时,应采用防火隔板隔开。

2.3 电器装置
2.3.1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2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3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2.3.2 直升机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其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90min。
2.3.3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1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2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卤钨灯、高压纳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2.3.4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2.3.5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规定。

2.4 防雷与接地措施
2.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2.4.2 消防控制室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和金属管、槽等,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2.4.3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m²。
2.4.4 消防控制室接地板与建筑接地体之间,应采用线芯截面面积不小于 25mm²的铜芯绝缘导线连接。
2.4.5 火灾报警控制系统的报警主机、联动控制盘、火警广播、对讲通信等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宜在线路进出建筑物LPZ0 A或LPZ0 B与LPZ1边界处设置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
2.4.6 消防控制中心与本地区或城市“119”报警指挥中心之间联网的进出线路端口应装设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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